《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存款以及婚前为结婚所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普通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障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属于专用于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所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夫妻一方因身体、生活、工作、职业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