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也是对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特殊规定。因为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l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时,身体都处于需要调养恢复时期,如果此时支持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女方以及婴儿的身心健康将会造成不利影响。除非出现法律允许的特殊情况,否则男方此时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将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