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l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9)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婚姻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