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同,基本上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起诉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起诉,但是,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夫妻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涉外婚姻和军人婚姻的管辖问题不在此限。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