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纠纷进行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的不同以及财产所有权人数量等因素的不同,严格地把家庭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所取得的个人财产区别开来。非财产所有人的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能主张所有权。(2)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为其处分行为无效。(3)当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争议时,凡是不能证明属于按份共有的财产,均应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4)严格区分父母用子女给付的赡养费积累购置的财产与父母子女共同投资购置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子女向父母给付赡养费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将该赡养费积累起来而购置的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属于父母,对这些财产子女没有所有权。(5)严格区分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行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家庭成员在分割家庭财产时,必须首先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并须家庭成员共同为之,而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行为是家庭成员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无须征得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6)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应当经协商一致后再进行分割,否则就应当认定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财产而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当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在确定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当注意不能将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当做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没有投入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约定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基于家庭成员的赠与而获得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因继承、受赠与、知识产权所获得的财产等等。这些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可直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