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在死者有几个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其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况下,必然发生对死者遗产的保管及如何确:定遗产保管人的问题。所谓遗产保管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按照《继承法》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可见,存有遗产的人,就是遗产保管人。实践中,遗产保管人大多是死者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或者死者的其他亲友,或者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保管人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不论是一人还是数人作为遗产保管人,都应尽下列保管义务:(1)存有遗产的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如果遗产保管人对其所保管的遗产漠不关心,怠于履行义务,或者将遗产供自己使用、消费,致使遗产遭受损毁、散失,应当负赔偿责任。(2)遗产保管人在管理遗产期间,负有向继承人、死者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报告管理状况的义务。(3)遗产保管人负有在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地址不详,或者不知其是否接受继承和接受遗赠的情况下,登报公告或者通知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义务。在公告期满之前,遗产保管人有拒绝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物的义务。 (4)在继承人主张继承时,遗产保管人负有向继承人移交遗产的义务;如果没有继承人主张继承遗产,在清理税款债务和遗赠后还有剩余遗产时,负有向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移交遗产的义务。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