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之相互关系问题的确定,应当按以下原则确定和办理:(1)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按该协议办理。(2)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3)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立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4)在上述三种方式所要求的条件、情形均不存在,或者按上述三种方式处分了部分遗产时,对遗产或者未处分的那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