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当包括: (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2)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数额。在这里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不是一个人,而是几个人,并且没有具体指明每个继承人应得哪项财产,也没有指明每个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时,其遗产应当在各个遗嘱继承人之间做等额分配;如果遗嘱人在遗嘱中只处分了部分遗产,对遗嘱没有涉及的那些遗产,在遗嘱人死亡后,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时开始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4)指定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再指定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了防止被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继承开始之前死亡,或者遗嘱继承人不接受继承的情况发生,而在遗嘱中再指定继承人。比如,某公民在遗嘱中写明:“我死后将价值5万元的遗产留给女儿甲继承,如果我女儿先于我死亡或者她拒绝接受,这笔遗产可由我弟弟乙继承。”实践中,这种具有再指定遗嘱继承人的遗嘱也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遗嘱。(6)遗嘱执行人在写明上述各事项的内容之后,根据立遗嘱的方式由遗嘱人签名(按手印)、注明年月日。如果需要有见证人见证的话,各见证人也应在遗嘱上签名(按手印),注明年月日。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