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阻却遗嘱人原立遗嘱发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可以采用两种方式:(1)明示方式。遗嘱以明文的、直接的方式表示其变更或者撤销原立遗嘱,就是明示方式。(2)推定方式。实践中,推定方式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又分为两种具体情形:①前后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前后遗嘱内容完全抵触的,视为遗嘱的撤销;部分抵触的,视为遗嘱的变更。但是非公证遗嘱不能变更、撤销其先前所立的公证遗嘱。②遗嘱人立下遗嘱后的行为与遗嘱相抵触。这种行为本身显示了遗嘱人变更、撤销原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从实际上否定了原立遗嘱,使遗嘱的变更或者撤销成为一种事实。因此,如果遗嘱人在立下遗嘱后,又亲自实施了与遗嘱的意恩表示相反的行为,使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部分灭失或者全部灭失,所有权部分转移或者全部转移的,视为遗嘱被变更或者被撤销。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后,就会使遗嘱人原立遗嘱部分无效或者全部无效。在继承开始后,自然应当按照变更后的遗嘱处分遗嘱人的财产或者直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