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伤残抚恤费和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为什么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发表时间:2010-12-11 19: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规的规定,工人、职员因工负伤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应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其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其恢复劳动能力时为止。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费,是指国家发给因参加革命战争和从事保卫祖国的神圣事业而负伤的军人、民兵、支前民工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因工伤残者和革命军人依法享有的领取抚恤费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他人继受。但他们生前已经领取的抚恤费,可以作为遗产由他们的继承人继承。另外,还有一种抚恤费,即国家或者集体职工因工死亡、革命军人牺牲或者病故、公民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时,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保险法规、革命军人牺牲或者病故抚恤、交通、安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受该死者生前抚育、扶助和赡养的家属一定金额的抚恤费和其他生活补助费。这种抚恤费,是国家对死者特定家属所给予的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应当由有权接受抚恤的对象本人直接享有,而不能视为死者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