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其取得的遗产的数量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依法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