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有效遗嘱需符合《继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继承法》第l9条、第22条,下列遗嘱无效:(I)限制、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2)受胁迫、欺骗而立的遗嘱;(3)伪造的遗嘱:(4)被篡改部分的遗嘱内容:(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部分;(6)遗嘱未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继承法》《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