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发表时间:2010-12-12 00:1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 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3) 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