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法院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7)勘验笔录。是指由法院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