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误导购房者购买与第三人已交易房产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产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0-12-12 10:36该情形也属于一房数卖的行为,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的事实或者所售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第二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虽然签订的买卖合同均为有效,但在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第一购房者时,第二购房者自然无法取得房屋,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具有优先地位,第二买受人是无法取得房屋的。这种情况既存在开发商的欺诈行为,也有因开发商无法履约导致的违约行为,所以,对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购房者可有权选择请求撤销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上明确规定了被撤销或者解除两种情况。只要因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为拆迁补偿房屋的事实,导致买卖合同被撤销或者解除的,均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