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出现质量问题但未严重影响购房者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怎么办?
发表时间:2010-12-12 10:38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开发商承担。就交付的房屋质量出现问题,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是《建筑法》第六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等所明确规定的,对开发商来说,修复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是其法定义务。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但通过修复的方式可以补救的,开发商应当及时予以修复,以满足购房者的需要,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但是当购房者提出质量问题后,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给予一定的修复时间后仍不予修复,在这种情形下,购房者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但修复的费用或修复期间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及造成的损失,如迟延修复的损失等,均应由开发商承担。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建筑法》《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