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境外还是境内旅游,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都不能额外对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旅行社在境外擅自加价,并以各种变相手段强迫消费者消费的,属于法律严令禁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可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强迫消费者改变旅游线路,属于违约,实际上是额外增加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当做出赔偿。违约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旅行社违约,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旅行社能证明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消费者本身原因造成的。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六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