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旅行社打着与真实服务不符的广告宣传来招徕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旅行社的宣传材料,向工商、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l5—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第二十八条规定:“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者低于成本报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