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晚点消费者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机票是消费者与航空公司签订的航空运输合同,航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机票上约定的时间、地点、航线、航班和舱位标准等事项。如果航班晚点,就是航空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飞机晚点,航空公司因此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航空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即想办法为消费者安排航班;如果消费者因飞机晚点有其他损失,比如消费者买了联程、往返机票,耽误了下一个航班,则可以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消费者还可以根据《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向航空公司索赔。当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除按照民航有关规定做好服务工作外,航班延误4小时(含)以上不超过8小时和8小时(含)以上,航空公司应根据不同延误时间的实际情况,对旅客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可采用多种形式,如现金、票款打折和赠送里程等,航空公司应根据并尊重旅客本人意愿。经济补偿一般不在机场现场进行,航空公司可采取登记、信函寄回等方式予以兑现。具体的补偿方法、标准等,由各航空公司根据这一框架自行制定。但是遇到飞机晚点时,消费者应合法适度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消费者在遇到这种情况后要求退钱,或者待在飞机上不下来,有的还以耽误公务为由拒绝下机。这些情况都是不允许的,民航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通告,禁止以拒绝下飞机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明确规定旅客拒下飞机可被行政拘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民航总局对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补偿的指导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