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导游的介绍和带领下购得假冒伪劣产品,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0-12-12 10:49消费者在购物时应该保持冷静的头脑,做到理性消费。现今,导游在旅行途中带领消费者去固定的商店买东西,以吃提成增加自己的收入成为旅游业“不可缺少”的一个步骤。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难以抵挡商家的花言巧语,特别是有的商家以“老乡”的名义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失去防范意识,在这些情况下,导游应该尽职尽责,及时提醒消费者,避免消费陷阱。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七条规定:“导游未按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第八条(四)款规定:“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的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再者,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第十六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十七条规定:“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提供商品的经营者主张权利。随着人们出行的增多,旅行社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行业竞争造成旅游业的某些不法人士在旅游经营策略上采取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勾结当地不法商贩,谋取高额回扣。当消费者遇到这种问题时可参照以上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还需要提醒消费者区别安排购物与强迫购物,安排购物是在旅游余暇增加的项目,这种安排与实际购物之间没有必要联系,而强迫购物则须有相应证据佐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