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旅行社联合组团或转团出游,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表时间:2010-12-12 10:50消费者在旅游时难免会遇到转团或并团的问题,也就是报名参加的是A 旅行社,但实际旅游时变成了B旅行社。需要区别的是,这与把旅游团队交代给异地的当地旅行社即地接社属于不同情况。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只有当组织的旅游者达到一定规模数量后,在旅游景区才能享受到酒店、宾馆、票务等方面的优惠,才能实现以较低的价格获取较高利润的目的。所以当旅游者数量达不到预期人数时,为了不丧失交易机会,就会出现几个旅行团合并的现象。转团、并团在国际上并不是禁止的,有的国家对此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在将订立合同的消费者转团或并团时,应先通知消费者本人,在征得其同意后,才能转团,并且就转团事项补签旅游协议;若其不同意,旅行社应该全部返还消费者预付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按《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赔偿。如果旅行社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转团或并团事项,在发生旅游纠纷时,当时消费者报名的旅行社和实际接待的旅行社都将对消费者所提起的纠纷担负责任,因为消费者与实际接待的旅行社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他们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旅游合同,所以两家旅行社都要承担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