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组团出游失败,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发表时间:2010-12-12 10:51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有下殉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原因为第一种情形,则旅行社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返还消费者未发生的旅游费用。若为其他任何情形,旅游社必须提前告知消费者,以便协商最佳的弥补措施。但是旅行社如果在没有为合同行为履行目的实现的条件下,消费者要求解除的合同为法定解除合同,而是否为法定解除合同,关键还应该看旅行社能否履行完合同的目的,所以,若因旅行社方面原因造成旅游失败,致使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有权解除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旅游合同性质比较特殊,它不能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恢复原状,也就是返还已经支付的旅游费用,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要求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