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的转让主要指旅游合同主体的转让,也是一种广义上的旅游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旅游合同的变更包括旅行社的变更和旅游者的变更。旅行社的变更一般不被准许,因为在签订完合同以后,合同中的双方主体就是确定的,而且旅游者对旅行社有一种个人信任的成分在内,如果随意让旅行社发生变化,非常不利于保护旅游者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所以旅行社的变更必须得到旅游者的认可。在投诉中,由于旅行社提出变更由另一家旅行社来代替履行,其实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转让,当旅游者发现旅游活动的具体内容都发生了改变,便不同意旅行社的要求,这时可以视作旅行社提前声明不能够履行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对于旅游者可能在此期间无法找到合适的旅游线路或者即使找到,由于时间短促而无法再次参加旅游,可以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对于旅游者提出的把合同当事人的地位转让给第三人的要求一般是法律准许的。旅游合同订立后,旅游活动尚未开始前,旅游者原则上可以转让合同。因为旅游合同的订立,通常是在旅游日开始前相当一段时间前预先所为,无法预期事后的情形,届时旅游者常常因故不能参加,例如个人健康原因或没有时间等。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中的地位和产生的债权债务基本没有个人专属性,所以旅游者享有的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让与。旅游者在旅游团将要出发前,因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旅游,此时解除合同的话,要支付给旅行社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能够转让给第三人进行旅游,则减少了自己的损失,而且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只要人数符合原定要求,并不影响它的正常组团出游活动。法律准许旅游者在旅游合同开始前享有合同任意变更权,可以变更由第三人参加旅游,这是对旅游者的特殊保护,不仅游客可以行使,因游客行使变更权而取得旅游参加权的第三人也可以行使,其法律效果是原旅游者退出旅游合同,第三人取代原旅游者成为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更可能会引起旅游费用的变更,因第三人参加旅游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或第三人支付。为了平衡双方利益,防止旅游者合同转让的滥用,合同的转让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就时间上看,需要在旅游活动开始前行使。其次,在某些情况下,旅行社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参加,例如第三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第三人属于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限制出境的人员,或者旅游者通知旅行.社的时候,旅行社没有时间给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等情况。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