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旅客运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发表时间:2010-12-12 10:55因水路旅客运输引起损害赔偿纠纷时,乘客、承运人和港口经营人之间可以通过自行和解、港务监督调解、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来解决。(1)自行和解。当事人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合作的原则,在没有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2)申请港务监督调解。当事人各方如果愿意调解,应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如果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经济赔偿担保文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已经向海事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3)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海事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将海事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从而解决海事争议的特殊制度。具体规定参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诉讼。即海事法院在海事争议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海事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当事人提起海事诉讼时,应当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具体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