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旅客伤亡或财产损失,向铁路部门索赔的标准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0-12-12 10:55乘客在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除了可以申请保险金外,还可以向铁路部门要求赔偿。根据我国《铁路法》有关规定,只要损害不是由不可抗力、旅客自身的原因或行李自身的性质、缺陷所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就应当赔偿。在法律上,旅客和铁路运输部门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旅客可以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客运法规要求赔偿,赔偿的范围有: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必要的交通费;伤残后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其他必要的费用,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旅客伤亡的赔偿标准:旅客受伤治疗后,身体部分机能丧失,应按照功能丧失程度给予部分赔偿金、保险金。最高不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具体标准参见《铁路旅客伤害支付保险金、赔偿金百分率表》的有关规定。旅客死亡的,按照最高限额赔付。对旅客自带行李的赔偿标准:对旅客自带行李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其实际价值的损失,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程度在赔偿限额之内的,按上述的实际损失赔偿,如果损失超过赔偿限额的,按限额赔偿。根据目前《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和《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如下:(1)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2)对旅客的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此外,铁路运输企业和乘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铁路法》《民法通则》《合同法》《铁路旅客伤害支付保险金、赔偿金百分率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