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晚点在我们生活中比较常见。遇到这种情况,旅客一般怨声载道,但很少有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承运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果晚点造成了旅客的损失,是可以索赔的。根据我国《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客票是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客票上记载的事项如运输时间、运输班次等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对承运人来讲,应当按照客票上载明的班次与时间运输旅客。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和《铁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都表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El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地。因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造成旅客不能按照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全部票款或者安排改乘到达相同目的站的其他列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铁路部门提供运输服务,对自己的服务负有质量担保责任,铁路部门应按照合同约定(运输部门的时刻表也是运输部门与乘客约定的合同内容)认真履行正点发车进站。只要火车晚点并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是由铁路部门本身所造成的,就应该给乘客一个合理的说法,更应该做出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晚点的原因会影响索赔。如果造成晚点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如地震、洪水、泥石流、暴风雨、浓雾等,承运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晚点是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如运输工具有故障,故意拖延,消极排除障碍等,则承运人就应当赔偿。索赔可以通过与承运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途径来进行。赔偿的范围主要指因为滞留本站而增加的费用支出,以及误工费等损失。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铁路法》《合同法》《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