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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误售、误购火车票或者误乘时该如何处理,乘客应如何维权?

发生误售、误购火车票或者误乘时该如何处理,乘客应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10-12-12 10:59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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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同时也是旅客加入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凭证。有时因为火车站或乘客自身的原因会发生误售、误购车票或者误乘的情形。根据我国《铁路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旅客车票是书面形式的旅客运输合同。旅客运输合同在承运人根据旅客提出的到站、车次等要求,接受旅客给付的价款,并售予合乎要求的车票后,即告成立。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承运人就有按照车票载明的时间、地点,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否则,就违反了旅客运输合同。其因违约行为给旅客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车票误售、误购时,在发站应换发新车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或列车内应补收票价时,换发代用票,补收票价差额。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并应以最方便的列车将旅客运送至正当到站,均不收取手续费或退票费。当旅客因承运人的过错而坐过站时,承运人的补救措施又不能满足旅客的要求(如时间要求)时,从《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出发,在上述情况下,应当允许旅客自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因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并生效后,承运人和旅客都应当严格履行旅客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当承运人因过错不能使旅客实现其合同目的时,旅客自己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其支出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的。当然,旅客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适当的。当乘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时,列车员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车站应在客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送回。即在旅客坐过了站时,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免费送回。这是当旅客自己“误乘”时,乘运人为履行旅客运输合同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铁路法》《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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