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一般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四种类型。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可见,承运人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该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可见,客运经营者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赔偿责任限额,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赔偿数额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如《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铁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伤亡、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限额作了规定。根据《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同时,该法规第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可见,旅客身体部分伤害的赔付标准暂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