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百问百答 > 民事法律> 消费维权>乘客因出租车拒载所引起的损失是否能向司机索赔?
提问问题
法帮问问 4000 110 148

乘客因出租车拒载所引起的损失是否能向司机索赔?

乘客因出租车拒载所引起的损失是否能向司机索赔?

发表时间:2010-12-12 11:01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法帮问问 4000 110 148

出租车是社会公用事业的一部分,但是在目前社会上出现了出租车司机挑选乘客、目的地等情况,不仅给乘客带来了不便,有时甚至导致乘客的损害(如紧急病人因被拒载,耽误宝贵的治疗时间而死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该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只要是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就负有强制缔约义务。所谓公共运输,即向不特定的人提供服务的运输。 (2)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也就是说,只有在旅客有不合理、非通常的要求时,承运人才有权拒绝。出租车司机没有合理的理由而拒绝乘客的合理要求,违背了其所承担的强制缔约义务,因此其拒绝载客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出租车拒载所引起的后果是难以预测的,包括乘客生病甚至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因拒载引起损害的情形下,乘客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租车属于出租车运输公司所有和管理,拒载司机是该公司的驾驶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可见,出租车司机是出租车运输公司的从业人员,他和该公司之间存在着雇佣劳动关系。如果司机拒载行为发生在正常运客期间,属于出租车运输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范畴,不属于越权行为。也就是说,出租车司机的拒载行为应当属于出租车运输公司进行的出租车客运经营活动。因此,依照法律规定,出租车司机拒载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应当由出租车司机和其所属的出租车运输公司连带承担。出租车运输公司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司机追偿。但是,如果出租车司机是个体工商户,其拒载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只能由该司机自己承担。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推荐律师
消费维权律师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知识

5分钟内,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还可以输入
50

问题补充(选填)

还可以输入
1000
获得法律解答耗时 3分钟 拥有认证注册律师 705597人 法帮网已经帮助过 534598人 有法律问题?法帮网万名律师为您解答…… 推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