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也有例外。《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若乘客乘坐客车时虽未购买车票,但按当地客运的交易习惯为乘客先上车,后在行车途中售票,则乘客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应当保证乘客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从确保旅客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合同法》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对于在运送途中旅客所受到的各种损害,除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承运人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不论是哪种乘客,如免票儿童、持半价票的学生或者好意同乘者,只要是承运人同意运送的,承运人即应承担相同的损害赔偿义务。’在行车途中乘客受伤,如果自身并没过错,依照上述规定,运输公司应当赔偿乘客的损失。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