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公共汽车突然刹车而受伤害,能否向公交公司索赔?
发表时间:2010-12-12 11:03人们乘车时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在街路上遇到需避让车辆、行人或者红灯时,便会突然紧急刹车,使车内的乘客失去平衡被碰撞或跌倒,往往导致受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乘客从搭乘各种公交车辆开始,便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车辆上的驾驶员、售票员代表公交公司进行工作,乘客则凭公交公司发售的车票、月票或公交卡等乘车。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从乘客登上公交车辆时起,至乘客离开公交车辆时止,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乘客的主要义务是依据统一标准支付票款。公交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将乘客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安全送达确定的地点。因为交通运输行为是一个具有负外部性的、能够给周围环境产生危险性的行为,所以他所承担的是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不仅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而且也要对他人的行为有发现、判断、避让义务。该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说明承运人对乘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根据该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汽车突然刹车,其原因大多数是路人乱穿马路,或者车辆违章超速行驶等,这些都不属于不可抗力。而且突然刹车时,乘客缺乏准备而受伤或.受损,一般也不能归责于乘客。因此,这种情况下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单位对于职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职员实施职务行为时,实际上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因此,乘客只能起诉公交运输公司。如果存在有过错的第三人(如乱穿马路的路人、违章超速驾驶的司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公交客运公司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