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由于光线不好致使消费者跌倒受伤,消费者能否要求赔偿?
发表时间:2010-12-12 11:41并非在公共场所消费所产生的一切人身或财产损害都由经营者承担责任,而是要从消费者受伤的客观原因来判定责任方。如果是消费场所设施的客观问题,如椅子破损、地滑、电梯出现故障等造成消费者损伤,则由商家负责。消费者协会将对相关的纠纷进行调解,情况严重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是消费者自身行为失误所造成的损伤,商家不用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既符合侵权的特征,也符合违约的特征,视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而定。若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应考虑电影院和消费者的过错来分担责任;若消费者选择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则电影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见,同一损害事实,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同,所得到的赔偿就不同。由于电影院灯光昏暗造成跌倒,消费者可以根据违约责任要求赔偿。除了上述理由外还有以下原因:消费者进入电影院看电影,已经按规定买了票,与电影院形成了合同关系。电影院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因为灯光昏暗造成消费者跌倒受伤,说明其提供的服务有瑕疵,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影院因为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