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场给游客造成伤害是由不同的原因造成的。(1)滑雪场的场地设计不符合安全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2)滑雪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未达到相应的规范标准;(3)第三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4)消费者自己违反滑雪场的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害。对于(1)和(2)的原因造成消费者的损害,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滑雪场提供的滑雪场地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如果经营者不能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3)的原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对待。如果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尽到了合理的注意,那么经营者是可以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否则经营者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4)的原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经营者除非能证明消费者的损害是其故意或是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仍要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