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经营者负责。消费者在浴室场所丢失衣物和物品是要求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要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据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从该条文来看消费者可以对这两种方式选择其一。《合同法》第六十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消费者在洗浴场所里存放的随身物品,经营者负有保障这些物品不会丢失的义务。经营者这一义务是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会因为经营者的殿堂告示而免除。也就是说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如“衣物丢失,本店概不负责”之类的告示不具有法律上的免责效力。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