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最低消费,是指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的消费额必须达到最低消费额度,没有达到最低消费额度的,按照最低消费额度支付费用;达到最低消费额度的,则按实际消费价格支付费用。对于最低消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总体的观点是认为最低消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对此问题也存在不同的做法。比如,北京市商委于1999年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2004年1月,南京市出台《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也明确规定了餐饮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而上海则采取了与北京、南京不同的态度。2004年1月8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下发了《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内容包括明示价格收费,餐饮企业所有菜肴价格、服务收费均应当明码标价;对包房最低消费和自带酒水服务费等内容,应当醒目明示,以利消费者自主选择,这就说明了经营者在消费者开始消费之前向消费者明示了最低消费标准时,就承认经营者最低消费标准的法律效力。对此,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之前最好向经营者咨询消费价格。在已经取消了最低消费标准的地方如果经营者仍收取最低消费标准,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并可以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通过司法程序来维护其合法的权益。在其他一些地方没有明确取消最低消费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事先没有明确地向消费者告知最低消费的,消费者仍然可以拒绝向经营者支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如果事先未告知消费者需要支付最低消费的,这显然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是有权利拒绝向经营者履行最低消费标准的。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南京市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加强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通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