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是指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损失,或者在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持有驾驶执照的人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人发生保险合同规定范围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机动车保险属于综合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原则是按照其承保的险别及该险别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过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车辆盗抢险并不属于基本的免除范围,而以上法律条文都是关于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不属于附加险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据以上法律条文而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单无效。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没有行驶证和号牌就不能投保,但保险公司明知段某的机动车没有行驶证和号牌而同意段某投保,根据保险法的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应当认定保险公司自愿放弃了保险条款规定的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机动车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