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者应该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将主办者列为被告。在普通诉讼中,因汽车质量而提起的合同之诉,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只能起诉汽车的销售者,并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但实务中,消费者常出于种种考虑,如:销售者承担责任的能力、案件管辖地、诉讼是否方便等因素,而不愿意起诉汽车销售者。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8条关于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的规定,选择最有承担责任能力的主办者作为被告。而作为主办方承担销售者责任的法理依据就是:(1)购买者出于对主办方的信赖而购买;(2)主办方在汽车交易中得到利益;有利益享受必有责任承担,这是法律设计的基本原则之一。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