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相关法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二手车不予办理过户:(1)申请车主印章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质量、乘员人数的。(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6)新车人户不足三个月的(进口汽车初次登记后不满两年的,但法院判决的除外)。(7)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期未满的。(8)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9)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申报牌照证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