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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汽车后又不愿意购买,应否返还“订金”?

订购汽车后又不愿意购买,应否返还“订金”?

发表时间:2010-12-12 12:02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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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返还“订金”。“定金”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为确定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订立至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的金钱,以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订金”即订约金,含有约定购买、订购之义,它不具有对合同履行进行担保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若有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则不能发生“定金”的法律效力,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购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担保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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