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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连锁的餐馆消费遭遇不法侵害,如何追究其责任?

消费者在连锁的餐馆消费遭遇不法侵害,如何追究其责任?

发表时间:2010-12-12 12:07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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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集中程度来分,连锁店分为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直营连锁,也称公司连锁,这是本来意义上的连锁,是由在公司管辖下的许多分店组成,具有行业垄断性质,利用资本雄厚的优势大量进货销售,有很强的竞争力。其主要特点是统一所有、统一经营、集中管理、分散销售;该系统中各店铺的人事、劳资、营销等都按总部指令来展开,这种类型的连锁主体是总部,在三类连锁中紧密程度最高。因此,在民事活动中,只有总部才能以总部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但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该分店是由总部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那么该分店也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当消费者与这种类型的连锁餐馆发生纠纷,既可以以总部为被告,也可以以分店为被告,但如果分店是非法设立或虽然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那么消费者只能以总部为被告。自愿连锁,也称自由连锁。其特征是成员店的所有权、经营权、核算都是独立的,这种类型的连锁主体是成员店而不是总部。成员店在保持自己独立性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自愿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统一进货、统一管理、联合活动,协商决定经营方针、营销策略等。总部在这种类型的连锁中只是服务性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在民事活动中,各个成员店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以,当消费者与这种类型的连锁餐馆发生纠纷时,只能以成员店为起诉对象。特许经营连锁,也称为加盟连锁。其主要特征是加盟店所有权独立,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于总部,一切按照总部规定开展工作,特许连锁合同是双方关系的纽带。特许连锁统一程度低于直营连锁,高于自愿连锁;成员店的独立性高于直营连锁,低于自愿连锁。这种类型连锁,各个加盟店在民事活动中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可以独立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因此,当消费者与这种类型的连锁餐馆发生纠纷时,只能以成员店本身为起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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