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可以看出,虽然经营者分立,但原经营者的各项债权债务均由分立后的经营者享有,消费者在消费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无论原经营者分立为多少家新的商家,消费者可以向任何一家或同时向分立后的各家经营者要求其承担责任,其都不得以分立来推卸责任,因为法律规定分立后的各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所以,消费者可以以分立后的各家餐馆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