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饭店规定的最低消费,实质上就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一种限制,消费者进饭店消费,有选择消费的对象、消费的内容以及自己消费量的权利,这是消费者自由选择权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这就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如何消费以及消费多少的权利,而饭店规定最低消费实际上已经剥夺了消费者该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饭店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拟订最低消费的规定,属于单方意思表示,其当然侧重于保护自身的利益,然而对消费者来说却是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基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饭店“最低消费”的规定应是无效的,广大消费者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据理力争,拒绝饭店的不合理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