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餐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4)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5)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6)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7)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8)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