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无偿看管客人车辆,如果饭店备有专门停放车辆的场所,也有专人负责车辆的保管,这实际上已经成立的是保管合同。饭店属于营业场所,即使是对客人的车辆是无偿看管,但也应当尽到善良管理者的注意,履行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就应当对保管物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饭店无法证明其没有重大过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