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花钱买的房子,依法对这套房屋享有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业主作为所有人,对自己的房屋确实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他对自己的房屋进行必要的添附、装饰、装修,是行使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也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表现。但是,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制的。所有人行使所有权,应当符合法律确认所有权的目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充分、合理地发挥财产的效益。行使所有权不得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不得侵害公共财物、不得妨碍或损害他人的利益。如果所有人滥用所有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业主只图自己方便,随意地封阳台,就会破坏该楼宇外立面的整体美观、协调、整齐,从而降低了该楼宇的整体品位、档次、效果,时间久了会造成这栋楼宇或者小区的贬值。这无疑都是在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楼宇任何其他业主都有权利阻止随意“封阳台”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业主,对该楼宇并不享有共有权,但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基本职责就是在业主的授权委托下,对物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服务,使物业能够保值增值。为此,物业管理公司不仅要提供保安、保洁等服务,还必须及时制止对物业、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行为。这是物业管理公司的合同义务,同时也是其合同权利、职责。所以当某一位业主个体的行为损害到业主整体的利益时,其他业主既可以自行予以制止,也可以授权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制止。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