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进一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物权法》对于这个问题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物权法》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物权法》中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只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001年7月31日,建设部颁发《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专门就房屋部分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通风、采光和日光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2002 年3月1日,建设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照不低于l小时执行。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权法》《民法通则》《建筑采光设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