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归谁所有?
发表时间:2010-12-12 12:17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地上的附属物归业主所有。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