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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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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12-12 12:22 
百问百答
(此答案是权威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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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协调与被协调的关系。开发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所作的决定和从事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的有关规定。业主是建筑区划中的主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因此,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做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大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要求管委会协助管理;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 承担专项管理业务;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委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公司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具体来讲,业主委员会体现了业主自治,物业管理公司体现了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一定范围的物业。从法律上讲,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委托与不委托、聘用与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不是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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