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而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消费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时间:2010-12-12 12:26消费者以预付款的形式购买商品,由于交付商品的时间和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消费者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此做出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所以,消费者以预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而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的,如果经营者能够履行,消费者可要求其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约定已不能履行或履行已无意义,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并要求支付预付款的利息以及为购买商品支付的路费等合理费用;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约定了违约金,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付款,并支付违约金。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