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二卖”是指物的所有人将自己所有物先后卖给两个人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当出卖物价格上涨时,出卖人为追求更大利益,宁愿承担违约责任,把特定标的物实际转让给后一买受人。从理论上讲,“一物二卖”涉及对于特定标的物发生物权、债权效力冲突时,何者具有优先效力的问题。物权是物的所有人享有的对物充分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即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物二卖”行为中物为动产时,交付即发生物的所有权转移;物为不动产时,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精神,查明买卖中是否已交付或者办理登记。如果已有一个买卖依法交付或者登记,则不论买卖合同订立顺序先后,均产生物权变动效果,即已经占有标的物或办理过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个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两个买卖均未依法交付或者登记,一般应维护第一个买卖合同的效力,由出卖人承担对第二个合同中买受人的违约责任。